来源:韶关日报 2023-03-07 14:01:38
2022年6月,朱某在始兴某商店花费9元购买了3瓶饮料,其发现2瓶茉莉蜜茶过期近半个月。朱某就商家售卖过期商品一事在消费者委员会网站上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受理该投诉后前往商店进行检查,发现4瓶过期饮料(其中包含朱某投诉所称的茉莉蜜茶2瓶)并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同时对商家处以罚款。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朱某随后将商家诉至始兴法院要求赔偿1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是因为疫情和雨季原因未能及时将饮料销售出去,经销商和代理商也未按时巡查检查,导致自己没有及时发现和清理过期产品。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食品的销售者,负有对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的义务。被告的上述辩解有意规避了自己作为经销商的应尽职责,不能免除其对所售卖的食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查以及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进行清理的义务,即被告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安全经营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两瓶过期的茉莉蜜茶货款共为6元,即便按价款的十倍赔偿仍不足一千元,故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理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