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老年时报 2023-08-24 15:25:35
刘某等三位原告与被告闫某为同一栋楼居住的业主。闫某将其所有的一楼房屋租赁给李某,李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在该房屋处经营菜鸟驿站。在驿站经营过程中,因每天收发大量快递,来往人员过多,人流量大。三原告认为,李某的经营行为使得单元楼火灾、盗窃风险增加,隐患多,故诉至法院,要求闫某、李某立即停止在该房屋的营业行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闫某与李某解除了租赁合同,李某搬离了涉案房屋。
津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被告闫某将其民用住宅租赁给被告李某用于经营菜鸟驿站的行为,三原告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示反对,并有权主张二被告排除妨害、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但鉴于被告李某在审理过程中搬离了涉案房屋,选择其他地点经营菜鸟驿站,对原告妨害已经排除,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三原告仍坚持由法院判决,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特别提醒,业主负有维护住宅建筑物现状的义务,包括不得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依据《民法典》第297条规定,如果业主(房屋使用人)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系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不得改变住宅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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