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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恶意投诉要追责

来源:山西日报 2024-03-14 16:42:52

  案情:

  2023年10月,家住五台县的小王在网络平台购买一条儿童加厚保暖裤,签收商品后的第二天,通过售后渠道向店铺申请仅退款(只退款不退货),售后期间多次向平台投诉商品有问题,并催促店铺处理退款。最终,小王完成了全额仅退款,同时因他的多次投诉,平台对店主罚款300元。

  事后,店主小张认为,小王利用平台规则漏洞来达到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小王在售后期间的多次投诉行为,给店铺造成经济损失,并影响了合法的营商环境,便向五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分析:

  五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和小张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小张通过邮政快递向小王邮寄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商品,小王签收后又多次向平台投诉,利用平台完成了全额仅退款,平台因其投诉行为对小张店铺作出罚款处理。小王违背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平、诚信的原则,严重影响合法的营商环境,对原告小张经营的店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该院依法判决小王支付小张货款29元、邮寄费21元、材料打印费102元、平台罚款300元。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网购中,买家的评价往往是商品或服务质量、卖家商业信誉最直观的体现,是商家重要的无形资产。买家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作出好评或差评的权利,但评论的内容应客观公正。买家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前提下偶发投诉,卖家自愿给予其小额补偿,合情合理。但买家经过策划,仅以获得补偿为唯一目的长期连续性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系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行使权利,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属于对权利的滥用,是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在购物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买卖双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以不理性的情绪宣泄肆意贬损对方名誉,这种行为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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