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韶关日报 2024-05-09 10:32:41
近日,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燃气供应,有效规范燃气经营和用户安全用气行为,促进我市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起草了《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4年6月5日。
据悉,《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分7章。针对目前部门职责不清、管理权限不明、部分领域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起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覆盖全面的燃气管理体制,降低燃气管理过程中部门协调成本、提升《条例》(征求意见稿)执行效率。
对燃气设施工程建设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制定燃气发展规划,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行“三同时”制度;推广管道燃气和实施燃气设施更新改造;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气化站、瓶组站,不得另行建设独立的管道燃气设施。
对于于燃气经营管制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而是对燃气经营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对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设置企业经营规则、管理职责和禁止行为相关制度,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
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设施防护及标识,设置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燃气经营企业设施安全保护责任、燃气管道设施施工保护等具体制度;加强燃气设施保护,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者制定应急预案义务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手段,强化应急处置问题。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与执法检查以及燃气器具管理,推行燃气信息化建设,细化燃气经营企业监督、燃气设施定期巡查、入户检查、燃气瓶管理制度。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条例》(征求意见稿)设置的禁止行为等设置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规范与实体义务规范相对应,具体的责任类型特别是罚款幅度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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