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襄阳日报 2022-05-11 10:14:23
2021年5月29日,樊城区水利局收到举报线索:樊城区辖区汉江河道某处有工程船正在进行非法采砂作业。经调查,襄阳某石业公司“顺A号”采砂船在当天采期结束后,在汉江某渡口下游位置进行了2小时左右的采砂作业,采砂量共计300吨,涉案价值达1.2万元。
根据事发当天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询问笔录,樊城区水利局认定,襄阳某石业公司“顺A号”采砂船作业区域为禁采区,开采行为属于非法采砂,遂作出没收采砂船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襄阳某石业公司认为行政处罚过重,向樊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顺A号”采砂船在汉江河道采砂规划禁采区域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之规定,樊城区水利局作为涉案水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具有查处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进行调查取证,举行了听证会,并召开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合法,法律适用正确,遂判决驳回襄阳某石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樊城区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