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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检察院出台14条措施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韶关日报 2023-03-14 17:10:10

  近日,始兴县检察院制定《关于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营造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该《意见》围绕县委、县政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产业攻坚年”活动的总体要求,聚焦始兴实施生态立县、农业稳县、工业富县、文旅兴县“四大战略”,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从提高政治站位、立足检察职能、健全工作机制三方面提出14条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务实举措,为始兴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四最”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该《意见》指出,要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服务保障始兴“四最”营商环境建设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为推动始兴高质量发展、跨越式增长贡献检察力量。

  该《意见》强调,要主动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立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突出工作重点,坚持靶向发力。围绕重点领域强化监督办案,聚焦难点痛点传递司法温度,聚焦市场主体畅通申诉渠道和延伸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服务、保障等职能,营造“亲商”“爱商”“为商”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推始兴建设强富绿美新县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四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接上期)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第四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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