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韶关日报 2024-02-28 16:32:50
近日,曲江区检察院依法提出上诉的曲江区某公司及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得二审法院改判。
某公司于2009年开始向某村集体租用林地用于经营建设,陈某负责经营管理某公司期间,雇请工人擅自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林地上挖取煤矸石、堆放废弃土方,以及建设厂房、办公场所及堆放泥沙土等,导致该林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损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曲江区检察院经委托第三方调查确认,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84.1亩,林地面积175.92亩,其中127.89亩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损毁,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某公司、陈某两被告共同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184.1亩按照规定进行修复,若不履行则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919775元。
该案一审法院仅判决陈某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两被告均有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指导曲江区检察院就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诉请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某公司及陈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曲江区检察院的上诉请求。
该案的二审改判,表明无论是法人还是个人破坏了生态环境,均需要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不仅让破坏生态的行为人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而且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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