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韶关日报 2024-03-25 11:28:20
楼上房屋渗水,责任到底谁担?近期,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宗物权保护纠纷案。
2019年,吴某装修某住宅楼4楼入住后不到一年,同栋3楼的黄某所在楼层的3个卫生间的天花板、墙面出现渗水现象,之后天花板开始滴水、有明显的黑色水渍,同时墙面鼓泡、变黑脱粉,严重影响了黄某一家人的正常生活。而在此之前,黄某家未出现天花板、墙壁渗水现象。鉴于两家既为邻居,亦是亲戚关系,黄某曾多次与吴某协商试图解决问题,但吴某未采取有效措施。2023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后,黄某遂诉至始兴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做好防水不渗漏工程、排除妨碍。
始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漏水原因鉴定意见书》可知,除了3楼有一间卫生间出现渗漏水及白色析出物是因为卫生间西南角公共排水管上部渗漏,以及东南房东墙有渗水痕迹涉及部分原因是黄某3楼东南侧卫生间墙体防水失效导致,对于上述两部分渗漏水原因涉及黄某自身原因导致,黄某可另寻途径解决。除此之外,其余鉴定意见结论皆载明,黄某房屋漏水与吴某4楼卫生间防水失效及地面偶发性水源导致有关,即3楼房屋漏水与4楼房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黄某与吴某作为上下楼邻居关系,吴某本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主动履行4楼房屋渗漏水问题的修复义务,吴某经黄某的催告下并未解决房屋漏水问题,黄某诉求吴某做好4楼房屋防水不渗漏工程、排除妨害,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始兴法院依法判决吴某30日内修复好4楼3间防水失效的卫生间及地面偶发性水源导致的楼层渗漏水问题,修复费用由吴某承担。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邻里遇到磕碰时应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尽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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