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韶关日报 2024-04-01 08:55:27
因发生口角引发互殴,双方在民警的协调下达成协议,但被害人事后反悔,又提起民事诉讼。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日,原告谢女士与被告刘先生在仁化县某广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引发互殴。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仁化某医院进行缝针、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00余元。事后,谢女士拨打“110”报警,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刘先生向谢女士口头道歉,并赔偿了200元,双方签署一份协议留证。
2023年9月6日,谢女士感觉身体不适,再次前往仁化县某医院检查,诊断证明为:1.多处肋骨骨折;2.肺挫伤;3.皮肤裂伤。谢女士认为刘先生将其打伤,导致其不能干活,要求刘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0653.94元。刘先生则认为,其是出于自卫才造成了本次事件,且该事件也已经过公安机关的处理和调解,其已经赔偿原告200元,该事情已经了结,其不愿意再进行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谢女士便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谢女士与被告刘先生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引发互殴,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刘先生赔偿张女士200元并道歉,谢女士便不再追究刘先生任何法律责任。刘先生依调解协议赔付了200元给谢女士并进行了口头道歉,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现谢女士再次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谢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只有在乘人之危和缺乏判断力等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所涉及的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后签订,并且已全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该协议书有异议,认为显失公平,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在日常生活中,常有草率签名的情况。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签订协议之前,要看清协议条款,充分考虑清楚是否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异议及时提出,不要随便签名,否则发生的法律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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