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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买方违约

来源:韶关日报 2024-06-03 11:53:27

  签订林权转让协议后,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还起诉要求卖方协助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近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有点“怪”的合同纠纷案。

  2016年11月,李某与钟某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林地林权以9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钟某,钟某在协议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第一期款50万元,在办理完林权流转手续后的60天内支付剩余的40万元。

  在约定过户当天,李某未按约到场,亦未要求钟某支付第一期款。后钟某多次联系李某办理过户事宜,均未果。2023年9月,钟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林权流转手续。

  因无法联系到李某,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庭审中,钟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认为不需支付第一期款项,只需在办理过户后经李某主张才支付尾款。钟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却要求李某协助过户,这样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吗?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约定李某协助钟某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的具体期限,应当按照协议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从协议内容可以推定,转让价款与林权证过户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为:钟某先在协议生效后10天内支付第一期价款50万元,李某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最后钟某在过户后60天内支付剩余价款40万元。本案中,钟某作为先履行支付价款50万元的一方,在协议签订后至今分文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规定,李某有权拒绝钟某提出的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

  虽然李某未出庭应诉并提出相应抗辩,但林权转让价款作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对价,在钟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支付第一期款项50万元的情况下,钟某要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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