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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诋毁前女友 侵害名誉须担责

来源:梧州日报 2024-12-13 17:31:25

  不少情侣恋爱时如胶似漆,分手后却形同陌路,甚至揭他人隐私报复,但是殊不知这样做已经触犯了法律。

  2020年,小美(化名)与小超(化名)相识并恋爱。2023年,因双方性格不合,小美向小超提出分手,但小超不同意并以将小美的隐私视频、照片公布给小美的亲戚或同学为由,要挟小美复合。

  在小美坚决不同意复合后,小超便将小美的隐私视频、照片,通过其QQ、抖音、微信、彩信等,多次发给小美的老师、同学、朋友、父母及亲戚,内容包含各种侮辱和威胁性语言。

  此事给小美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扰乱了小美的正常生活,小美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超停止侵害,删除原告小美的隐私视频、照片;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超的行为侵犯了小美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故小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小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停止发布并删除涉及小美的个人隐私视频、照片;以书面形式向小美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以消除影响、恢复小美的名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给小美。

  ●法官提醒

  两个人因为相互吸引而确立恋爱关系,若因为不合适而分手,应秉持“恋爱自愿,分手自由”原则。如果分手后意气用事,公开曝光对方隐私,甚至侮辱谩骂对方,实际上已经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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